财税法规

从以上反避税文件不难看出,2014年我国反避税工作非但没有丝毫松弛,反而来得更加猛烈!每当到了税收紧张的关键时刻,税总总会不失时机地通过反避税手段来进行增收。所以各位亲们,你们可要格外小心了。

二、54号公告明确了什么
在当前我国反避税形势越来越迅**大背景下,税总下发54号公告,其目的显然还是为了增收。那么,54号公告到底明确了什么,其明确的问题我们到底应如何看待呢?
1、明确企业自行调整可以免予加收5%的利息,鼓励企业自行调整补税。
准许纳税人就关联交易定价问题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自行调整,是由税总在2008年10月30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中所提出的。而2009年深圳地税局在“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管理体系中提出“鼓励纳税人对以前年度的类似安排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自我调整”;接着税总在2009年度的反避税工作安排中也提出了“鼓励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而2012年2月10日,税总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第四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手段,鼓励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待自行调整都采取“鼓励”,这样企业才有积极性。但是54号公告发布之前,对于自行调整是否应加收5%的利息一直没有明确。这样,如果税务机关一方面是鼓励企业对关联交易进行自我调整,而另外一方面则告诉企业自行调整还要加收5%利息的话,那么这就显得有失公平。实践中,税务机关的反避税专业人员也觉得这样的处理不合理,因为这样将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企业自行调整的积极性,由此一来税务机关想通过管理服务的手段达到增收的目的就将大打折扣。因此很多基层反避税专业人员纷纷建议税总取消自行调整加收5%利息的规定。54号公告可以说顺应人心,对自行调整是否加收罚息进行了明确:为鼓励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主动补税,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这是54号公告的一大亮点,有鼓励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之意。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企业关注的是,54号公告虽然对企业自行调整免除了5%的罚息,但是为了防止企业自行调整不到位的情况,税务机关对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后,仍可按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这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自行调整的补税,今后税务机关如果发现调整不到位即还没有达到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利润水平,是可以不认可企业该自行调整补税的,仍然有权对企业再次立案进行反避税调查,该规定与《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Tpguider建议纳税人应谨慎对待自行调整。另外,企业自行调整还将带来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因为该自行调整调增了一笔收入,而该笔收入并没有实际货物发生,企业应如何处理该调增金额在增值税、出口退税、海关以及外汇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确实是相当地难办(备注:敬请关注后续的专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