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                         2014.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底排查。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
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对于避税嫌疑明显的企业,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联系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李京煜  联系电话:010-63418993,13661131212,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普华永道点评——
针对跨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存在避税嫌疑的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总局提出了税务排查应关注的重点。针对避税嫌疑明显的境内跨国企业,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政策背景
应联合国的要求,税务总局于今年早些时候就集团内劳务、管理费提交了意见书1,从中国的角度表达了税务总局的观点,并希望该意见书中所阐述的观点和建议能够在《联合国转让定价操作手册》草拟的相关章节中得以适当体现。在这份意见书中,税务总局重申了对于关联企业间服务费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立场。对于管理费用,税务总局认为该类费用一般与股东活动有关,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随后,在一次国际性的税务研讨会上,来自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高级官员明确表示,中国税务机关将加大对集团内服务费的审查力度。该官员重点提到了用于判定集团内服务费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一些测试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1)受益性测试、2)必要性测试、3)重复性测试、4)价值创造测试、5)补偿性测试和6)真实性测试。

由此看来,这次通知的公布是继税务总局在向联合国表达中国立场和高级税务官员就集团内服务费发表公开演讲后的又一举措,表达了税务总局对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关注。

政策要点
通知强调,各地税务机关应该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对外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同时,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存在避税嫌疑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些费用应予以重点关注,并有可能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这些费用包括股东服务费、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已由其他交易价款中包含重复支付的服务费,向避税地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通知中提到的存在避税嫌疑的付费类型再次回应税务总局在向联合国递交的意见书中所表达的立场,并显示了税务总局对集团内服务费安排的日益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