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举例的方式,分别看看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税收优惠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
假设一个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一个科技型公司投资了1000万元,只要投资满24个月,比如2016年5月1日投资,到2018年5月1日,就满了24个月。那么投资额的70%,也就是700万元,可以在该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如果该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00万元,抵扣700万元,剩下200万元,留待2019年继续抵扣。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可能是法人合伙人,也有可能是个人合伙人。
假设一个A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两个合伙人,自然人张三和法人甲公司,出资比例是4:6。A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投资给了某科技型公司,到2018年5月1日,投资就满了24个月。A合伙企业2018年的经营所得是500万元,年终分配的时候,张三分得100万元,甲公司分得400万元。这该如何享受优惠呢?
投资额70%也就是700万元是可以抵扣的,按照出资比例,张三可以抵扣280万元,甲公司可以抵扣420万元。
张三201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1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18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
甲公司201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4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2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这里注意的是,抵扣的是甲公司从A企业分回的所得,而不是甲公司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人
某天使投资人李四投资了1000万元给丙科技型企业,到2018年5月1日投资满两年,投资额的70%也就是700万元可以抵扣,但抵扣什么呢?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天使投资人来说,只能从转让该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能抵扣其他类型的所得,比如李四获得稿酬200万元,该缴税还是要缴税的。
假设李四2018年10月1800万元卖掉了他持有的丙全部股权,那么股权转让所得是800万,再享受优惠抵扣掉700万之后,剩余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缴税即可。
如果李四是各投资了1000万元给丙丁两个科技型企业,其中丁公司注销清算了,还有200万抵扣优惠没有用完。这时候,可以转移到上述丙公司股权转让中继续抵扣。那么丙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就不需要缴税了。
除了规范投资者如何享受政策优惠,政策文件还规范了被投资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应该是一个什么模样。
被投资者(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的限定
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也就是那个“幼儿园的小朋友”,它应当同时具备下面五个条件。
一是境内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这个条件是必须的,不能为他人做嫁衣裳。
二是人数不超200人,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本科学历从业人数不低于30人。
三是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也就是这个“小朋友”必须小于5岁。
四是接受投资后2年内没上市。这是防止有些资金投机取巧,在上市前夕冲进去,既享受了政策优惠,又获取了高额利润。
五是投资当年及下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总额不低于20%。这条和第二条都是从“量”上来判断该公司是否是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
投资者的限定
对于那些“赌徒”,也是有要求的。
对创业投资企业有三个要求:一是境内查账征收,且不能属于初创科技企业的发起人;二是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这是看发改委和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三是投资两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关联企业,在被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持股比例应低于50%。
对天使投资人有两个要求:一是不能是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雇员及其亲属,且无劳务派遣关系;二是投资两年内,本人及亲属在被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持股比例应低于50%。
为什么会有2年内50%的限定,我理解应该一是为了防止初创型企业不安心从事科技研发,而在短期内将股权套利变现。二是如果短时间内投资者就拿到大比例股权,科技型公司发展方向可能会背离创始人的意图。
注意:享受优惠的投资仅限于现金投资,不包括从其他股东手里受让股权。这个规定就保证了这个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为实体经济“输血”的行为,而非资本市场上的炒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