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

  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

  2018年对上述省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

  江苏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棚户区改造);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

  2018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省(区),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省,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州、盟)、县(市、区)

  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馆陶县,山西省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辽宁省锦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淮安市、新沂市,浙江省金华市、德清县,安徽省宣城市、天长市,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江西省于都县,山东省滨州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枝江市,湖南省株洲市、宁乡市,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海南省儋州市,重庆市忠县,四川省成都市、石棉县,贵州省遵义市,云南省玉溪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庆阳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2018年对上述市(州、盟)、县(市、区)等,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市)

  浙江省、重庆市(推进养老项目建设);上海市、河南省(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2018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市),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省(市),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的权重)予以资金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州)

  福建省龙岩市、山东省日照市、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2018年中央财政年度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后,由有关省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的比例对上述市(州)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四、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县(市、区)、功能区

  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阳曲县、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宁国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河南省许昌市、广东省佛山市、重庆两江新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2018年对上述市、县(市、区)、功能区在国务院大督查实地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