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018年对上述市(盟)、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每个市(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每个县(市、区)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奖励指标在2018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十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市)

  北京市、山西省、江西省、广东省、陕西省。

  2018年对上述省(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组织实施)

  十三、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北京市海淀区、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黑龙江哈尔滨新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8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申报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将有关成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会场中予以重点展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四、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直辖市辖区

  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佛山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

  2018年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十五、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昆明市。

  2018年对上述市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创新创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发展数字经济及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等相关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六、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

  山西省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徐州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鹤壁市、四川省攀枝花市。

  2018年对上述市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七、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市)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贵州省。

  2018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十八、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

  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8年对上述省(区)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