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预计证券暂停转让日距离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召开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自查报告后,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公司证券转让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异常转让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主体对转让情况做出进一步核查;涉嫌利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恢复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按《重组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披露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公司信息披露后的5个转让日内对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信息披露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审查期满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证券恢复转让。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完备性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公司预计在原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仍无法恢复转让的,应当在接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信息披露异议的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发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涉嫌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应当同时申请证券持续暂停转让。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7个转让日仍无法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应当至少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9个转让日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暂停转让延后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批准后,公司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延迟披露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复转让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此后,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比照上述要求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提出异议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的,公司须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是否可以及时披露信息进行判断,发现公司可能或确定无法及时披露信息的,应当督促公司主动书面告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公司根据本指引第十四条 需要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就延后披露信息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未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且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7个转让日仍未能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要求其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后2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就公司未能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暂停转让期内,证监会对其作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决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强制恢复公司证券转让,并要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