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五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六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必须对上年度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与当年年检合并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更高等级、资本关系发生变化和处于集团化审查三个阶段的上年度等级事务所需重新申请,并上报第十条及集团化审查的材料;其他上年度等级事务所接受实地审核时,除应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第十条(二)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及工商登记档案外,不需要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 地方税协对实地审核后符合**、A**、AA**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认定,并将名单上报中税协备案。

中税协对实地审核后符合AAA**、AAAA**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提交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审查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同时报送集团化审查材料,进行集团化审查, 批准后方可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总和申请等级认定。

(一)具有母子、总分或母子加总分等组织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认为有必要申请集团化审查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初次申报审查、过渡期审查、一体化审查三个阶段的顺序分阶段申请,并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文件清单》报送相应阶段的审查材料。

如税务师事务所在两个连续认定年度内未通过同一阶段的审查,其申请视为终止。税务师事务所重新申请时,应符合上述各阶段的全部要求。

两家以上规模达到AAAA**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时,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审查和一体化审查的申报时间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本地区自行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完成初次申报审查后,不需申报过渡期和一体化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A**、AA**的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由地方税协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税协在批准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申请后,将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基础信息报中税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AA**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附件三: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表

附件四: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