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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3〕58号        2013-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已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予颁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并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根据申请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AA**、AAA**、AAAA**。地方税协负责**、A**、AA**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中税协负责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由地方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认定标准和AAA**、AAAA**税务师事务所子公司或分公司颁发牌匾的业绩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调整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AA**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报中税协备案。

第八条 等级审核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A**、AA**认定,向中税协申请AAA**、AAAA**认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再次申请,无变化可不提供);

(三)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统计表;

(八)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内部管理制度(再次申请可只提供变化部分的制度);

(十)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

(十一)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AA**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向中税协申请AAA**、AAAA**认定之前,先报地方税协进行书面审查;若地方税协30个工作日未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同意,可直接向中税协申请;地方税协书面审查未通过的,中税协可对地方税协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就存在的问题向事务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由地方税协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将认定的**、A**、AA**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十四条 中税协负责对申请AAA**和AAAA**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