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7]1号                     201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 <**r /> 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8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征求意见稿).docx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征求意见稿).docx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征求意见稿).docx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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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附件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

——权益法下有关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该准则在执行中,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了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可以由应享有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的净利润份额弥补的情况,未明确是否也可以由应享有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等份额弥补的情况。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权益法下,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等时,投资方应按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损失金额、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收益(或利得等)的份额(以下简称净资产变动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投资方应根据权益法的规定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即按净资产变动分享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同时,以相同的金额,根据账外备查簿登记的前期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类型,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即借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净资产变动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冲销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