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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税总发[201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