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5.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6.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附件7  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序号标题文号废止内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全文废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第十条第(五)项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废止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八)项废止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废止第二条第二款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废止第十三条第二项废止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废止第五条第五项第3目“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