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出口退税重大变化对比<王术芳>

新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比表<胡晓明>

出口退税预申报真的取消了吗?<王术芳>

税务总局16号公告出台后 急需澄清的两个出口退(免)税问题<胡晓明>

退税新政下生产企业的不得免抵税额计算有变化了?<王术芳>

出口企业2018年是否不需要做预申报等8个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叶税舟——第八条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应当满足前七条之一,其他情形一般也需要另行明确才行,不能随意滥用。当然,其中的几条已经属于是万能的条款,自然其使用效果谁用谁知道了,就不明白着告诉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