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2);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3);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

第八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附件5)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第三章 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第十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3个月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6);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7);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T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T+2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