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
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
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
文件名称
政策规定
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2005年4月13日)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所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r />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该文总局发了又收,当时是否有效并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2011年2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2011年4月15日)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r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r />……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有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2013年10月8日)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r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有效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5年1月1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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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