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2015.3.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牟淑香>

技术入股——税收优惠知多少<王琰>

股权转让中的9大纳税误区及其法律风险总结<华税税务争议组>

个人所得税领域引入“视同销售”概念必须谨慎<herozgq>

赞成视同销售与否 无关“其他所得”<骏哥>

安徽省税务局解答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10个税收热点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总局答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政策解读——名实不符的个税文件财税[2015]41号—貌似分期优惠实则秋后算账 <肖宏伟>

相关政策——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试点——国发[2013]3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配套政策——财税[2013]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