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情形)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四条(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资料保存)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退税管理)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