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巧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

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