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2015-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数量及类型
本年度继续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分别报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行业协会不超过4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
申报范围为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推荐。
2015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请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关于2013年度认定中心的复核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组织工作,中央管理的企业自行组织复核工作。纳入复核范围的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办法》附件),复核要求参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并优先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优选产生;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继伟 贾宏伟
电话:010-68205193、68205192
传真:010-6820519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下载: doc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