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2018-4-9
5月1日前的未完工工程如何结算?<肖太寿>
发包方能否按照10%与施工企业结算5月1日前的未完工工程?<肖太寿>
“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剖析<肖太寿>
5月1日前未结算的工程不得降低一个点进行结算<肖太寿>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肖太寿>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