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竞争[2018]8号      2018-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转变,做到在“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直销经营主体的监管,关注其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等;加强对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管,关注招募主体、招募对象和招募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加强对直销培训活动的监管,关注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和方式是否合法;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管,关注退换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直销产品是否超出产品核准范围,是否有夸大或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情形;加强对计酬行为的监管,关注计酬奖励制度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销直销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应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的注册登记信息加强了解,关注其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应充分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督促辖区内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

  (三)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四)加强对各类直销会议的监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直销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及经销商组织的各种会议的监管。会议的内容不应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二、依法查处与直销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相关经营主体的下列违法行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其他工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六)依法查处以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打着直销企业名义,欺骗、误导、引诱群众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线索,发现违反工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案查处,发现违反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

  (七)依法查处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的违法行为。对直销行业的新动向、新经营手法应保持关注,如发现非直销企业或团队挂靠直销企业,利用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从事违法活动的,在对非直销企业或团队处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也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