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9.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0.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11.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12.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13.依法将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14.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依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16.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17.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8.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1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依法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3.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2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25.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6.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记录失信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发展改革委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由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