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备忘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12.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其他相关领域

  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2.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依法对失信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予以限制。

  4.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