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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1996]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3.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按
国税发[1995]37号文件的法规,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有无未发函调,或未回函并退税的。回函有无发现弄虚作假,勾结骗税的。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年的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结合今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检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开展检查的同时,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低于40%。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法规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追缴,少退的税款应及时补足,对检查中发现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凡发现申请退税的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法规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要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并应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外经贸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四)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1997年1月底以前书面上报总局。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