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592号 1996-10-1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贯彻出口迟税政策,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查处骗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从1995年全国出口退税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地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出口退税管理偏松,审核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认识不足,查处骗税案件不力。不法分子、不法企业利用虚假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骗税活动猖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居《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6]41号)精神,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l995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所退税款包括出口企业1994年和1995年应退未追结转到1996年退税款和1996年当年已退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凭证、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下称《办法》)第二十、二十一项的法规,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法规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销售料件的当期从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1994年以来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办法》第二十二项法规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3.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是否按《办法》的有关法规执行;是否存在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1995年以来国家两次调整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在委托方退(免)税,所需手续是否齐备。
6。出口企业1995年7月1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对国家统一法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是否也办理了退税。
(二)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需认真进行检查。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的。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有无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疑点的卷烟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及时进行查验。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5年以来调整退税率、出口退税的一些新法规,如恢复“专用税票”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