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2014年6月30日以前,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为保证此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做好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统计汇总等具体工作,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地区的集中清理工作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按要求尽快将本地区清理情况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报送商务部、法制办,并抄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各地方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商务部、法制办。

  联系人: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邱忠义
  电话:010-85093323 传真:010-8509332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办协调司赵英
  电话:010-55602373 传真:010-5560237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4年  月   日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清理依据 处理意见                
               
               
 
注:1.类别指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或者建议清理的地方性法规。
  2.清理依据应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3.处理意见应为“修改”或“废止”,需标明完成或拟完成的时间。

附件2:各地清理工作协调机制联系人名单
      省(区、市)
 
 
 
商务主管部门 姓名 承办处室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人民政府法制办  

注: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此表报送至商务部、法制办。
联系人:商务部 邱忠义85093323  85093359(传真)
法制办 赵  英55602373  55602373(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