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按照试点省份制定的办法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04-04 

  一、 起草背景和目的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煤炭资源税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等若干征管文件。从各地改革实施情况看,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较好地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明确的征管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通过梳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来的相关征管文件,归纳各地好的征管经验,将其中较为成熟、在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进入《规程》,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放大改革实施的效应。

  二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将规范资源税税源管理、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适当简并资源税征期、加强资源税源泉控管等明确写入《规程》,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后,对资源税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此,《规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通过申报审核、部门协作等途径防范和化解资源税风险的要求,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开采原矿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炼)非应税产品的,其自用原矿或精矿的计税价格难以确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规程》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这种方法在一些地区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认为有必要纳入《规程》中。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二)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和精矿,计税依据调整为精矿或原矿等产品的销售收入。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收入与运杂费、自采矿与外购矿是分别核算的,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纳税人销售收入包含运杂费,有的纳税人将外购矿与自采矿进行混合后销售。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

  《规程》第七条明确计征资源税时扣减运杂费用的条件。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第九条明确了对自采矿与外购矿进行混售、混洗(加工)的计税方法。《规程》第十条列明扣减的凭据包括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三)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

  从2010年6月到2016年7月,原油、煤炭、稀土、铁矿等应税产品先后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针对的矿产资源品目情况不同,设计的减免政策及落实方式也不尽相同,为方便纳税人查阅和基层执行,《规程》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