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方拟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
税委会[2018]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美国公布对华“500亿美元”征税清单,中方强硬回应
税委会[2017]2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8]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4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2018年4月4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我输美的1333项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严重侵犯我国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家发展利益。
根据我方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加征关税的商品为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征税范围详见附表。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本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