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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函[2014]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合理配备人员,按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不得擅自做出与现行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如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问题,要逐级向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二)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监控和分析评估指标,建立相互印证、相互交叉的立体预警评估网络体系。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税务总局。
(三)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