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