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3]004号                          2013-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5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注字(2006)7号),切实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行业指导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现将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2012年度行业报表填报工作仍通过“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应用系统”(网址:
http://is02.cctaa.cn/)填报。为确保报表的按时填报,请各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即日起使用安全盘(U key)登录报表应用系统进行填报(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系统登录首页)。

  二、报送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填报内容为:国税函[2006]875号文件规定的行业报表的表1、表2、表4、表5(该表根据事务所填报的表1、表4 中相关信息自动生成,但需事务所确认后提交)、表6对应的税务师事务所信息项。

  (二)地方税协填报内容为:填报国税函[2006]875号文件规定的行业报表的表3,审核并汇总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填报的上述报表,通过系统提交本地区的行业报表至中税协。

  三、报送时间
  根据国税函[2006]875号文件规定,表1至表5上报中税协的截止期为3月31日,表6的报送截止期为7月31日。

  四、总(母)分(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汇总问题
  (一)报表应用系统填报
  总(母)分(子)公司的税务师事务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报表应用系统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独立报送各自报表,总机构不得汇总报送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人员情况等信息。

  (二)经营收入汇总
  凡符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043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016号)规定,采取 总(母)分(子)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总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须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报送其全部分支机构的名单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方税协须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于3月31日前报送中税协(注册部)。

  中税协将在2012年度报表统计时,对上述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全部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进行汇总。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材料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不予汇总。

  五、以上通知在执行时如有问题,业务方面请联系中税协(地专部);技术方面请联系中税协(信息部),联系方式如下:

  中税协(信息部):010-68451149;咨询**:786496627

  中税协(地专部):010-68413988转8206

       相关法规——税总函[201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