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问:目录修订提出了一系列开放措施,有哪些政策考虑?

答:本次目录修订是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从改革开放实践看,开放带来的机遇总体上大于挑战。30多年来,我国制造业整体竞争力得到极大提升,跃居全球第一大制成品出口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面而*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不仅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竞争,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同时,从国际上看,开放是大的趋势,各国都在竞相引进外来资本,发展本国经济。我国正在由资本输入国变为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日益增多,这也需要我们适应角色转变,以积极主动的开放推进国际投资合作。因此,我们应该从长远和全局来看待开放的重要性。当然,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也需要做好监管工作,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们正在研究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既积极利用外资,又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

答:目录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请问新目录与2011年版目录如何衔接?

答:新目录将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新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1年版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