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62号 1996-09-17
国税函[1996]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企业所得税偷税的认定问题解析 <正坤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函[2005]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5年3月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
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百分之三十三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