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6号 1996-11-29
(税务总局对425户企业首次开出联合惩戒罚单)
(发改财金[2014]3062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政策——
琼海地税核[2014]01号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琼海地税限缴[2014]8号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关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欠税人”出境须清税 重庆市33名 欠税人员被“边控”
杭州市拟加强税收征管协作 欠税者或被限制出境
纳税人欠税不缴带来的涉税风险分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
渝地税发[201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1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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