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2014-5-27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