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2014-5-27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0]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