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十五、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编号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报关类型为对应报关)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的海关编号。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后,由系统填写。

  二十六、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单位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对应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单位海关编码、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二十七、关联报关单编号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报关类型为关联报关)关联报关单的海关编号。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后,由系统填写。

  二十八、关联清单编号

  本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结)转、不作价设备结转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二)设备解除监管时填写原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三)进口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填写。

  二十九、关联备案编号

  本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结)转保税核注清单本栏目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三十、关联报关单收发货人

  本栏目填写关联报关单收发货人名称、海关编码、社会信用代码。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三十一、关联报关单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本栏目填写关联报关单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名称、海关编码、社会信用代码。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三十二、关联报关单申报单位

  本栏目填写关联报关单申报单位名称、海关编码、社会信用代码。

  三十三、报关单申报日期

  本栏目填写与保税核注清单一一对应的报关单的申报日期。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后由系统填写。

  三十四、备注(非必填项)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二)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三)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五、序号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中商品顺序编号。系统自动生成。

  三十六、备案序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商品在保税底账中的顺序编号。

  三十七、商品料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商品在保税底账中的商品料号级编号。由系统根据保税底账自动填写。

  三十八、报关单商品序号

  本栏目填写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在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

  三十九、申报表序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商品在保税业务申报表商品中的顺序编号。

  设备解除监管核注清单,填写原进口核注清单对应的商品序号。

  四十、商品编码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编码一致,由系统根据备案序号自动填写。

  四十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按企业管理实际如实填写。

  四十二、币制

  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四十三、数量及单位

  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其中第一比例因子、第二比例因子、重量比例因子分别填写申报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第二法定计量单位、重量(千克)的换算关系。非必填项。

  四十四、单价、总价

  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四十五、产销国(地区)

  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要求填写。

  四十六、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非必填项。

  四十七、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非必填项。

  四十八、征免规定

  本栏目应按照手(账)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手(账)册中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