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会[2018]8号    2018-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切实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规章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执业许可及备案工作,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利高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的,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二、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动与本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机制,切实防范未经许可进入会计服务市场的情形。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业务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做好业务报备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导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按要求做好业务报备,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材料,对发生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核查,切实规范本地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注册会计师上年人均出具审计业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同一企业集团内多份子公司审计报告除外),应当列入重点核查范围。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具体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业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重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重点执业行为等进行分析预警,实施动态跟踪,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处罚,规范市场秩序并做好行业警示教育。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问题拟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

  五、加强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协调配合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执业许可、专项核查等各项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核查工作原则上分别由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抄送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经核查发现分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同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沟通说明,并征询其意见。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拟对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决定的,由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作出,避免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