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在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述特定业务时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包括:(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并确认客户身份,记录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3)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对高风险客户或者交易执行更为严格的客户审查程序,包括了解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和去向,至少每年核查一次客户信息等;(4)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5)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发现的可疑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特定业务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时同时说明承接的具体特定业务和上年报告可疑交易的总体情况。相关说明应当同时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支行。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从事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监管和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洗钱高风险企业等提供内部控制设计、反洗钱系统专项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各单位在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时,应当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和人才优势,发挥其在反洗钱监测预警、合规审查和依法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开展特定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财政部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