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财税法规 / 2015年财税法规 /
- 民函[2015]74号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社会团体应当自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4459147、64459047转114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