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函[2015]74号 2015-2-28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chinanpo.gov.cn)。请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并督促其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将不予受理。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促进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部报送年检材料,缩短年检周期,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参加评估等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民政部
2015年2月28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4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5年3月12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继续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财务审计。登记证号尾数为单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除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外,2014年当年获得5A评估等级的,可以不提交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委托同一家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连续不得超过2个审计年度。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据2014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在全国性社会团体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团体,在按上述要求报送全部纸质材料后,可申请按快捷程序进行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