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执法督察在税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执法督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税收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规范工作流程,创新督察方法,狠抓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税务总局将对部分省税务机关的督察工作进行抽查。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督察文书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4〕20号)的规定,各地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结合绩效考核,做好执法督察开展和整改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4〕9号),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系统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及要求完成工作,届时税务总局将根据被考核单位完成工作情况审核评分。

   (四)报送要求及方式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含税收执法督察方案)。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3个执法督察案例、2个专题报告(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督察报表及报表说明。以上资料以纸质和电子2种形式报送,电子资料上传地址:可控FTP“CENTER/督察内审司/督察一处/2014年全国执法督察”文件夹。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作为督察内审工作总结的组成部分,按照要求上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2014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指引》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