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38号       2014.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税务系统2014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税务总局税收中心工作部署,结合税务系统绩效管理考评要求,现就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查项目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
    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重点督察违规办理核定征收,多征税款;通过直接开票、虚假申报、虚设分支机构等方式多征税款;通过虚收虚支等方式形成税款空转;转引税款;违规调整纳税期,提前、延缓征收税款;违规退税;应抵不抵或少抵;违规少征、不征税款;未按规定清缴呆账和欠税等行为。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各省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税务机关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对下级单位的重点执法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2014年继续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