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乡镇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三、工作要求
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二) 清查资产负债。
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 加强能力建设。
试点中央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对基层预算单位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 规范会计核算。
试点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试点地区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 保证按时报送。
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试点中央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市、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 试点中央部门应使用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有关系统使用事宜另行通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财信办〔2016〕25号)要求及时做好系统部署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上报。
(二) 财政部将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编制合并的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文件另行印发。
(三) 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同时,将根据试点单位组织开展、政府财务报告上报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四) 非试点地区应自行组织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于2018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2018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以及组织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五) 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22246855222668552265。传真:010-68552226。电子信箱:zfc**g@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