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风险管理数据的质量
  加强对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项目、附报资料完整性复核,扎实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内、表间以及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信息比对,结合纳税人基本信息、汇算清缴历史数据,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

  (三)积极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风险管理
  通过媒体、网络、政府共享信息等渠道,结合管户情况收集第三方信息,并按照风险管理需求对第三方信息进行业务整理,注意对同一事项不同渠道的信息核实比对,挖掘、确认、处理涉税风险。

  (四)贯彻分类管理理念,分类别实施风险管理
  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跨年度事项、税法与会计差异事项,要进行跟踪核实;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免税收入、资产损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股权转让、企业清算、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管理等事项,要认真核对、分析,要将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结合汇算清缴数据,进行合理性、一致性判断和比对。

  (五)开展对汇算清缴数据的增值利用
  各地根据工作条件,兼顾需求与可能,有步骤、有重点地探索建立汇算清缴数据应用分析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汇算清缴数据应用分析指标;研究建立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模型,确定科学、实用的所得税涉税风险预警指标、涉税风险预警值。

  (六)探索所得税风险管理模式,加强涉税风险应对处理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各地要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模式。所得税税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集中优势力量,组建专业性强、业务能力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纳入所在单位风险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形成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有效机制。加强对风险事项后续应对处理的延伸管理,跟踪了解风险事项处理情况,避免出现风险隐患应对虎头蛇尾现象。加强风险应对处理情况的后续管理,修正涉案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反馈到税源、征管、稽查等环节,形成涉税风险管理的闭环系统。

  五、配合绩效考核,明确汇缴考核指标
  2014年是税务系统开展绩效考核管理的第一年,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4〕9号)要求,认真利用汇算清缴数据,配合落实绩效考核工作。对税总发〔2014〕9号文件附件3绩效考核指标中“企业所得税征管效能考核标准”相关数据,具体口径如下:
  (一)年度预缴率
  年度预缴率=当年度预缴所得税额÷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额

  其中,当年度预缴所得税额,指税收统计口径的2014年纳税年度预缴所得税款。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额,指税收统计口径的2014年纳税年度预缴所得税款以及税收统计口径的本年汇算清缴入库数,扣除非居民缴纳税款及以前年度清欠税款数额。

  (二)申报率
  申报率(汇算面)=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

  其中,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指税务征管系统中显示进行年度(2013年)申报的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是指税务征管系统中显示已做税务登记显示正常的户数(2013年底)。

  (三)数据差错率
  数据差错率=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的数据差错户÷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

  其中,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的数据差错户,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中显示的差错户数。差错数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信息数据差错;二是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差错。

  (四)上报汇总数据的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汇算清缴结束60日内上报汇总数据的最后时限,应为2014年7月31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