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风险管控做好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4]168号                                           2014-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风险管控,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是纳税人落实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逢税务总局全面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加强管理,将汇算清缴工作有机融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12366热线、税务网站、各类媒介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及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尤其是要重点做好12366热线电话解答工作;二是要专题介绍、宣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时限、报送资料、工作流程、注意事项提醒等;三是对重大税务事项、涉税业务复杂事项的政策适用问题,要通过专题讲解、“一对一”服务等方式做好解释辅导;四是要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报表接收、税款缴纳、税款退库、受理备案事项,受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等事项;五是引导有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网络、电子介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积极协调软件服务商做好软件技术支持工作。

  二、贯彻落实新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2013年是汇总纳税企业执行新办法的第一年,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要求,督促纳税人准确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各个机构的应缴税款和补退税款,特别是总分机构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税款计算工作,严禁故意多缴或少缴税款。对于缴库差错的,应通过补退库方式解决,保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平稳完成申报入库工作。同时,要及时收集、梳理新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研究工作预案,积极解决问题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情况。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修改后的CTAIS软件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4号)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三、收集相关问题,做好总结报告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一项常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统一要求,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逐级汇总上报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汇算清缴补退税情况、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合理诉求、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

  四、利用汇缴数据,全方位开展风险管理
  2013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要求,针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高风险事项、跨地区经营企业等,依据2013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开展风险管理,推进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将汇算清缴数据集中到省级税务局统一管理

  切实解决数据分散在基层,数据口径标准不统一,不利于整合等问题,保障汇算清缴数据安全,有效减少、清除垃圾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