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七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季度进行公布。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八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的,从公布栏中撤销。

  第九条 对于税务机关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据《纳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
  (二)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税务检查的频率,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不能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七)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清偿其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八)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的措施。

  第十条 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二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  示——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14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s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