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0.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11.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大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2.台资银行可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13.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附后,具体执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4.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

  15.台湾同胞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16.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两岸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17.支持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提名涵盖台湾地区。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

  18.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19.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20.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21.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2.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大陆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23.支持鼓励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24.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5.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大陆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26.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27.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执业注册。

  28.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大陆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29.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30.鼓励台湾教师来大陆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31.为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应聘工作,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相关附件:

  附件:《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