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同意,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出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1.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商来大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相应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5.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6.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7.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8.继续在中西部、东北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鼓励台资企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大力推进台商投资区和两岸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9.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