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