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1.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会医疗02表)项目中增加“五、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行次为27),原表中“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相应修改为“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本项目反映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施行时间
本补充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